徽章的派發 除總會外, 任何人不得派發或 出售或 為出售而展示─ (a) 總會指定採納以供女童軍使用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 或 (b) 包括有“女童軍”字樣或 “Girl Guides”字眼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 (由1967年第34號第2條修訂; 由1978年第71號第5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