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限制或暫停供水
水務監督如信納為─
(a) 保存用水;
(b) 防止浪費用水;
(c) 建造、 安裝、 檢查、 測試、 調節、 更改、 修理或 移動水務設施的 任何部分或 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
(d) 避免因火警、 污染、 浪費或 其他原因而引致水務設施或 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遭受損壞或
發生故障; 或
(e) 保障生命或 財產, 而有需要或 適宜限制供水或 暫停供水, 可在 他認為合適的 時間限制供水或 暫停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