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接駁或拒絕重新接駁 (1) 如有下列情況, 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 重新接駁至總水管─ (a)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 或 其任何更改不獲水務監督批准; 或 (b)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 或 如有公用供水系統, 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2) 凡水務監督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 重新接駁至總水管, 他必須向申請該項接駁或 重新接駁的 申請人送達該項拒絕的 通知書, 通 知書內須指明拒絕的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