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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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設施條例 - SECT 8

拒絕接駁或拒絕重新接駁

(1) 如有下列情況, 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 重新接駁至總水管─

   (a)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 或 其任何更改不獲水務監督批准; 或

   (b)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 或 如有公用供水系統, 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2) 凡水務監督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 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 重新接駁至總水管, 他必須向申請該項接駁或 重新接駁的
申請人送達該項拒絕的 通知書, 通 知書內須指明拒絕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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