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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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設施條例 - SECT 5
水務監督作出的轉授
(1) 水務監督可就一般情況或 個別情況, 將任何根據本條例授予他的 權力或 委以他的
職責轉授給任何公職人員代為行使或 執行。
(2) 凡授予水務監督的 權力或 委以水務監督的 職責由一名公職人員行使或 執行,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水務監督須被當作已根據第(1)款轉授由該 公職人員行使該權力或 執行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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