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0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法院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方面的司法管轄權
4. 文件的蓋章
5. 司法常務官在某些個案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6. 司法常務官行使司法管轄權的限制
7. 命令出示遺囑性質文字的權力
8. 傳召遺囑執行人申領或放棄遺囑認證
8A. 司法常務官可要求提供資料
9. 司法常務官作為遺產管理官
10. 死者遺產歸屬遺產管理官
11. 離職時財產的再歸屬
12. 暫時管有財產及外國國民的去世
13. 非法將死者財產移離香港
14. 因根據第12條招致費用而對死者財產有留置權
15. 以簡易方式管理不超逾$150000的遺產
15A. 就以簡易方式管理的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所作的誓章
16. 遺產管理官有權管理遺產的情況
17. 與某些人的遺產有關的保留條文
18. 限制作出授予的權力
19. 就收到的款項收取的手續費
20. 帳簿的備存
21. 文件及帳目的副本
22. 對遺產管理官所作的事申請糾正
23. 向遺產管理官作出授予的效果
23A. 無遺囑者遺產中無人申索的餘額付入政府帳戶
23B. 就無遺囑者遺產中無人申索的餘額刊登廣告
23C. 將不超過$500的無人申索餘額轉撥
23D. 盈餘利息的處置
24. 申請作出授予
24A. 就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所作的誓章
24B. 司法常務官須向稅務局局長提供關於授予申請的資料
25. 遺產代理人的人數
26. 將承辦授予信託法團
27. 已申領遺囑認證的遺囑執行人行使權力的權利
28. 遺囑執行人停止享有申領遺囑認證的權利
29. 明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30. 法律構定的放棄
31. 取消放棄
32. 撤回放棄
33. 撤銷授予及將遺囑執行人撤職
34. 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代表原有立遺囑人
35. 遺囑執行人方面出現問題
36. 就無遺囑者的遺產委任遺產管理人
37. 特別遺產管理的授予
38. 與特別遺產管理有關的費用的支付
39. 21歲以下的人作為唯一的遺囑執行人
40. 訴訟待決期間遺產管理人的委任
41. 上訴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
42. 在遺產管理期間禁止遺囑執行人以該身分行事
43. 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及法律責任
44. 暫時遺產管理撤銷後的法律程序
45. 知會備忘
46. 規定遺產管理人提供擔保人的權力
47. 擔保的效力
48. 釋義
49. 香港以外的法院所作出的授予書的蓋章
49A. 附表2的修訂
49AA. 將授予書蓋章的申請須以誓章支持
49AB. 司法常務官須向稅務局局長提供關於就非本地授予書提出的蓋章申請的資料
50. 蓋章前須符合的條件
51. 第46及47條的適用範圍
52. 複本或副本可接納為證據
53. 遺產代理人的起訴權利
54. 遺產代理人處置財產的權力
55. 遺產代理人購買死者財產
56. 遺產代理人在財產清單方面的職責
57. 對按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行事的人的保障
58. 欺詐地獲取或保留死者遺產的人的法律責任
59. 遺產代理人的遺產的法律責任
60. 容許發薪酬予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權人
60A. 第VA部的釋義
60B. 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的證明書
60C. 死者開設的保管箱的檢視證明書
60D. 檢視保管箱及箱內所載物的清單
60E. 取去物品授權書
60F. 證明書及授權書的格式
60G. 局長可附加條件
60H. 對銀行員工及銀行的保障
60I. 尚存租用人的權利在聯名租用人去世後的12個月受本條例所規限
60J. 禁止擅自處理遺產
60K. 無須就不超過$50000的遺產遵守第60J條
61. 死者財產是償債的資產
62. 遺產代理人的職責
63. 資產的管理
64. 附有責任的財產須先作為償還有關責任之用
65. 遺產代理人訂立的合約
66. 遺產代理人作出的允許或轉易
67. 追尋財產的權利及法院對此的權力
68. 遺產代理人分派的權力
69. 就幼年人的財產委任受託人的權力
70. 遺產代理人交出土地管有權的權力及法院的權力
71. 延遲分配財產的權力
72. 遺囑認證規則及命令
73. 遺囑的存放及查閱
74. 遺囑等文件的文本
75. 保留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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