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郵遞送達 凡條例授權、 規定以普通或 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任何文件或 發給任何通知, 不論用的 是"送達"、 "發給"、 "送交"或 其他詞句, 只要寫明正確地址、 付足郵資、 按有關規 定以普通或 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或 通知寄往最後所知的 收件人通信地址, 即當作完成送達該文件或 發給該通知; 而且,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該項文件的 送達或 通知 的 發給須當作已在 該文件或 通知經一般郵遞程序應寄達收件人時完成。 (由1972年第36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