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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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 SECT 6

提述特區政府財產的情況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6號第6條

(1) 在 任何條例中凡提述財產, 而所用的 詞句的 意思是指該財產是特區政府所擁有、 屬於特區政府或 復歸特區政府的
, 或 傳達類似的 意思, 則須按照 《 基本法》 第七條解釋該提述。

(2) 在 本條中,

 “財產”(property) 指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 任何土地和自然資源。 (由1998年第26號第6條代替)


“財產”(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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