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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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 SECT 23
一般情形下廢除的效果
凡條例將另一條例全部或 部分廢除, 不得因此而─
(a) 恢復任何在 該項廢除生效時並無施行或 並不存在 的 事情;
(b) 影響該已廢除條例的 過往實施, 或 影響根據該已廢除條例而經適當作出或 容許的 事情;
(c) 影響根據該已廢除條例而獲取、 產生或 引致的 權利、 特權、 義務或 責任;
(d) 影響因犯該已廢除條例內的 罪項而引致的 刑罰、 沒收或 懲罰; 或
(e) 影響與上述權利、 特權、 義務、 責任、 刑罰、 沒收或 懲罰有關的 調查、 法律程序或 補救事宜; 而這些調查、
法律程序或 補救事宜可以着手進行、 繼 續或 執行, 這些刑罰、 沒收或 懲罰亦可以施行, 一如該作廢除用的
條例並未曾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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