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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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 SECT 20
條例的生效日期及其他事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6號第11條 第IV部
生效日期、 拒准、 修訂及廢除
(1) 任何條例均須在 憲報刊登。
(2) 任何條例─
(a) 在 該條例刊登當日開始時生效; 或
(b) 如有條文規定該條例須在 另一日生效, 則在 該另一日開始時生效。 (由1998年第26號第11條修訂)
(3) 如任何條例─
(a) 須在 憲報所公告的 某日期生效, 有關公告可─
(i) 就不同的 條文訂定不同的 生效日期(包括就不同的 目的 而生效);
(ii)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生效日期;
(b) 須自憲報所公告的 某日期起廢除, 有關公告可─
(i) 就不同的 條文訂定不同的 廢除日期(包括就不同的 目的 而廢除);
(ii)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廢除日期, 而不同的 公告可─
(i) 就不同的 條文及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日期;
(ii)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日期。 (由1998年第26號第11條代替) (由1993年第89號第8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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