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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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 SECT 20

條例的生效日期及其他事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6號第11條 第IV部

生效日期、 拒准、 修訂及廢除

(1) 任何條例均須在 憲報刊登。

(2) 任何條例─

   (a)  在 該條例刊登當日開始時生效; 或

   (b)  如有條文規定該條例須在 另一日生效, 則在 該另一日開始時生效。 (由1998年第26號第11條修訂)

(3) 如任何條例─

   (a)  須在 憲報所公告的 某日期生效, 有關公告可─

        (i)    就不同的 條文訂定不同的 生效日期(包括就不同的 目的 而生效);

        (ii)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生效日期;

   (b)  須自憲報所公告的 某日期起廢除, 有關公告可─

        (i)    就不同的 條文訂定不同的 廢除日期(包括就不同的 目的 而廢除);

        (ii)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廢除日期, 而不同的 公告可─

        (i)    就不同的 條文及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日期;

        (ii)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 目的 訂定不同的 日期。 (由1998年第26號第11條代替) (由1993年第89號第8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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