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釋義及通則條例

- 第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適用範圍
   2A.     原有法律
   3.      詞語和詞句的釋義
   3A.     對前法官或退休法官的提述
   4.      (由1998年第26號第5條廢除)
   5.      文法變體及同語族詞句
   6.      提述特區政府財產的情況
   7.      性別及單眾數的條文
   8.      以郵遞送達
   9.      中英文字和詞句
   10.     (由1998年第26號第8條廢除)
   10A.    第IIA部的適用範圍
   10B.    兩種法定語文本條例的釋疑
   10C.    普通法詞句
   10D.    法定法團的名稱
   10E.    兩種法定語文的字等可宣布為意義相等
   11.     條例屬公眾條例
   12.     (廢除)
   13.     條例的引稱
   14.     (廢除)
   15.     提述條例包括其修訂版本
   16.     引稱條例的一部分
   17.     提述條例、條等的釋疑
   18.     旁註及標題
   19.     釋義總則
   20.     條例的生效日期及其他事宜
   21.     失效
   22.     (廢除)
   23.     一般情形下廢除的效果
   24.     已廢除條例不得恢復生效
   25.     廢除及取代
   26.     (廢除)
   27.     條例有效期屆滿等的效果
   28.     有關訂立附屬法例權力的一般條文
   28A.    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的解釋
   29.     各種費用
   29A.    各種費用的變動
   30.     (由1993年第89號第13條廢除)
   31.     附屬法例的釋疑
   32.     在條例已制定但未生效期間法定權力的行使
   33.     (由1993年第89號第16條廢除)
   34.     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
   35.     立法會對附屬法例的批准
   36.     廢除條例對附屬法例的效果
   37.     表格
   37A.    以條例修訂附屬法例
   38.     合法行使權力的推定
   39.     權力的行使
   40.     賦權字眼的釋疑
   41.     發牌等權力屬酌情權
   42.     有權委任包括有權暫停、 解除、重新委任等
   43.     指明公職人員的轉授權
   44.     轉授權力及職責的效果
   45.     特別情況下權力的行使
   46.     訂立公共文書及行事的權力
   47.     追溯委任日期的權力
   47A.    行政長官委任諮詢團體的權力
   48.     委任主席的權力
   49.     委任公職人員為各類委員會成員的權力
   50.     候補成員的委任
   51.     各類委員會的權力不受席位空缺影響
   52.     多數的權力及權力的行使
   53.     印章
   54.     提述公職人員的情況
   54A.    移轉公職人員職能的權力
   55.     職位名稱的改變
   56.     以指名或指定職位方式委任公職人員的情況
   57.     空缺的填補
   58.     於任職人退休度假時委任他人的權力
   59.     公職人員所訂合約
   60.     (由1998年第26號第19條廢除)
   61.     在公職人員簽名之後漏寫職銜無關重要
   62.     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的明示
   63.     行政長官的轉授權
   64.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的上訴及反對
   65.     (由1998年第26號第24條廢除)
   66.     “國家”權利的保留
   67.     香港時間
   68.     (由1977年第17號第3條廢除)
   69.     提述"上午"及"下午"的情況
   70.     條文內並無訂明時間的情況
   71.     時間的計算
   72.     延展時間的權力
   73.     距離
   74.     令狀等在公眾假期有效
   75.     修改
   76.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引稱
   77.     (由1998年第26號第29條廢除)
   78.     對根據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訂立的附屬法例的提述
   79.     (由1993年第89號第23條廢除)
   80.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文本
   80A.    第23條對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適用
   81.     釋義
   82.     “新聞材料”的涵義
   83.     進入處所及搜查或檢取的權力
   84.     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
   85.     申請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
   86.     為第85條所訂手令而訂定的進一步條文
   87.     與密封材料有關的程序
   88.     第84條的補充條文
   89.     雜項條文
   90.     附表7的修訂
   91.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1A.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2.     (由1993年第89號第26條廢除)
   93.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4.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5.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6.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7.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98.     憲報內條例等的文本
   98A.    更正錯誤
   98B.    取代日期的權力
   98C.    取代附屬法例名稱的權力
   99.     條例的重印
   100.    (由1993年第89號第27條廢除)
   100A.   提高罰款的權力
   101.    附表的修訂
   102.    附表1及9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5a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SCHEDULE 9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